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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鸿宇的运单是不可更改及转让的运单,发运人确认该运单是由翔鸿宇或其指定的承运人为发运人提供和准备的,发运人保证是该运单项下快递货物 的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代理人。当发运人以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的名义填写该运单并签字署名后,即表示接受和遵守翔鸿宇的运输条款,并受到法律保护。 二、发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1、发运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保证所发运的货物(包括快件,下同)不在国际、国内各运输部门的禁运之列。 2、发运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保证所发运的货物都已在运单中做了准确的描述,而且不在翔鸿宇所宣布的不准收运的物品之列。还须做到为确保正常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运输,货物已做了恰当的标签及包装,并已写明收件地址。易损坏的物品应由发运人做特殊的包装处理或发运时在该运单的特殊要求备注栏中标明特别声明。 3、发运人确认:翔鸿宇有权放弃或拒收不宜采用快运方式运输的、发运人有意或无意隐瞒货物的品名及价值的、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的货物。翔鸿宇不承担因发运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能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发运货物而产生的索赔责任及不应由翔鸿宇支出的费用。 4、发运人确认:翔鸿宇对因发运人原因造成的包装不善、收货人地址不详、联系电话错误、未声明的特殊货物,不承担递送延误、破损或丢失的责任。 5、发运人确认:独立承担所有与其发运有关的成本及费用支出,包括支付货物被退还发运人的费用及等候处置期间的仓储等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上述费用。 三、货物查验权 翔鸿宇有权开包查验任何承运的货物(但无此义务),不受任何限制,因发运人瞒报误报数量、重量造成承运费用的误算,翔鸿宇有权向发运人追加运费。 四、货物留置权: 翔鸿宇在发运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及时支付运费、垫付运费、罚款、及其他应付费用或为此提供有效担保之前,有权留置所承运的货物,并保留对发运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追偿费用的合法权利。翔鸿宇不承担上述原因造成的货物延误及其相关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翔鸿宇快运不承运下列物品,无论发运人有意或无意托运了下列物品,翔鸿宇快运都不承担责任: 1、现金、增值税发票、汇票、空白支票等有价证券; 2、金银、珠宝、名人字画等贵重物品; 3、毒品、淫秽音像制品及印刷品; 4、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泄露等危险品; 5、刀具等具有杀伤力或间接杀伤力的凶器等; 6、反动宣传品及国家规定禁运物品,以及翔鸿宇认为就其价值和性质而言不适合收运的物品。 六、责任限制: 翔鸿宇对承运货物(包括此单项下的所有文件或包裹,而非其中一部分)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损坏按下列标准赔付: 1、资料文件无论有无商业价值,无论内容如何。 A、国内:最高赔付金额为200元人民币; B、国际:最高赔付金额为800元人民币; 2、包裹或货物,每公斤最高赔付20元人民币,最低赔付金额为100元人民币,最高赔付金额为500元人民币。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任何间接的、特殊的损坏或发生的其他直接损失(包括收入利润、利息、效用或错过市场机会等),翔鸿宇快运都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论翔鸿宇对可能遭受的损失是否知情。 3、发运人如发运的物品价值超出赔付金额时必须保价。如因发运人有意或无意为节省发运保费而造成的损失(如丢失、损毁),翔鸿宇不负责赔偿。为了保护发运人的利益,贵重物品敬请保价。 七、索赔: 1、任何索赔须在收到货物后的十五天内由发运人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翔鸿宇快运公司,同时需出据发货时填制的运单原始底联(寄件人留存联)和已承付了该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运输费用的原始发票或收据。超过此时限,原则上不得再向翔鸿宇快运索赔。任何索赔金额不得从应属翔鸿宇公司的运费中扣除。 2、无申明保险价值的货物赔偿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遗失,赔偿标准按《邮政法》、《民航运输法》及翔鸿宇快运相关条款执行。 3、申明保险价值的货物赔偿 (1)甲方承接乙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破损,经乙方支付保险费的该票货物,经派送公司、收件人出具破损单,并提供书面文字、图片证明,该票货物由甲方承担100%赔偿。 (2)保险费支付方式:经甲、乙双方同意确认,乙方按2%的保费,按月结方式支付保险费。甲方按投保值的100%进行赔偿。每票最高保值人民币2万元。该条款不适合《保险法》相关条款。 (3)发运人务必在我公司快运单“物品价值”、“保价费”栏目上写明金额,发运人在运单上签字,保单成立。保险费按月与运费一同月结。反之,快运单上无写明“保价费”金额,则保单无效。如甲方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发生破损或遗失,相关赔偿事宜按照本条款中第五条的标准进行赔偿。 八、豁免责任: 翔鸿宇快运按照通常的派送程序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进行运输。由于下列原因导致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派送错误或派送不到等,翔鸿宇不承担责任: 1、由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翔鸿宇快运力所不及的原因; 2、由于发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及翔鸿宇快运以外的权力机构发生置留、检查货物; 3、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导致发生变质或货物原有的内在瑕疵及缺陷等; 4、电子产品、摄影图像或任何形式记录的磁盘遭电磁破坏、删除或其他形式的破坏; 5、货物合理损耗。 九、适用范围: 以上条款适用于翔鸿宇快运及其代理人或附属公司,以及翔鸿宇快运的董事、经理及雇员。 十、货物到付条款: 若翔鸿宇同意按发运人的指令向收货人收取费用,翔鸿宇保留在所有运费和其他费用得到承付之前拒绝交付货物的权力。如收货人拒付运费,发运人有责任支付所有费用,其中包括应客户要求将货物返回始发地的费用。 十一、保险: 1、在应客户要求并已收到投保金的前提下,翔鸿宇快运将代客户投保。 A、国内货物投保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 B、国际货物投保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 D、国内货物保价费收取率为4‰;国际货物保价费收取率2%; 2、发运人认诺对交由翔鸿宇承运的货物实行保险运输。投保由发运人自行或委托翔鸿宇代为办理。发运人未投保或未委托翔鸿宇投保,所发生的货物运输中的事故及其他货物毁损而造成的损失,同意按本条款第六条的标准赔付。 3、应发运人的要求,并在已收到投保金的前提下翔鸿宇为发运人提供保价服务,按照事先声明的货物价值及约定的费率投保。 4、高额保险,翔鸿宇在收到保费的前提下,代发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范围以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上所规定的条款为准。 5、间接损失或由于运输延误而引起的损失不在承保范围内。 6、易碎、液体等易损坏物品不在保险之列。 十二、关于查询: 1、从发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向翔鸿宇查询,逾期不予办理。 |